2007年3月1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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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协议反悔引出撤销权官司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璐法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人和用工单位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当工人在得知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自己少赔了之后,就想推翻之前的协议,诉上法庭。这一反悔有法律依据吗?法院最终会支持吗?

  私了的工伤事故
  湖南人唐某经人介绍,2005年1月进入温州市某线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的永嘉瓯北龙桥工地从事网线铺设。该工地具体由夏某负责。2005年3月25日下午,唐某在铺设网线时,被高压电意外击伤,从高处跌落摔伤。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和夏某向唐某支付了医疗费7万元。
  2005年6月2日,公司、夏某与唐某达成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一致认可唐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公司、夏某支付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12.3万元,支付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护理费、继续治疗费共8万元,唐某同时放弃其他依法享有的赔偿金。

  反悔后对簿公堂
  2005年12月21日,温州市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唐某属于因工受伤。2006年3月1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唐某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三级。
  2006年底,唐某觉得公司的赔偿款远远不够,于是在11月12日向温州鹿城区法院起诉,称当时是因为自己没钱,而公司要求一次性解决才同意支付医疗费,所以才签订了三方协议。为此,他请求撤销公司、夏某与他签订的协议。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请。

  关于“撤销权”的问题

  为什么法院判决驳回唐某要求撤销“私了”协议的诉讼请求?这关系到法律上的一个“撤销权”的问题。

  “私了”协议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唐某说自己是在没钱治疗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签了协议,但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在唐某受伤后,公司暂付的医疗费用已经超过了唐某在医院住院的医疗费,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况。另外,该协议是经唐某及其委托律师签字的,并不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而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几方已经知道唐某残疾程度为三级,所以协议不存在显失公正。总之,唐某和公司之间的私了协议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什么时候行使撤销权才有效?
  法院指出,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唐某认为他是在受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的,那么,唐某在签订协议之日就应当知道他具有撤销权,他应该在1年之内起诉。而唐某在2006年11月21日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